主旨:修正「食品中動物用藥殘留量檢驗方法-四環黴素類抗生素之檢驗」,並自即日生效。
依據:食品衛生管理法第二十五條。



http://www.fda.gov.tw/news.aspx?newssn=8851&key_year=2012&keyword=&classifysn=3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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